|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政预算、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全区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具体财政政策。
(二)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进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全区财政预决算草案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区财政决算;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和区级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负责彩票监管工作;管理全区国债工作。
(四)根据区级预算安排,制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合理配置财力资源;完善镇街道财政体制。
(五)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支出;指导和监督镇街道财政收支和区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政府采购。
(七)负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和指导国有资产营运工作;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指导和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八)管理全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评审。
(九)负责全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制订、实施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管理和指导全区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珠算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财政监督、建立预算收入保障机制、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十三)制定财税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指导财政、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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